(建筑之窗宿迁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建设版图不断扩大,垃圾处理成为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

为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全流程监管,不断深化执法检查和督导惩戒力度,近期,宿迁市城管系统查办了一批涉及建筑垃圾方面的违法案件,并于7月30日对外曝光第二批建筑垃圾方面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

2024年4月30日,宿迁市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在湖滨新区金山路南侧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蔡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14立方米,执法人员立即对蔡某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蔡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该处恢复原状,在随后的跟踪调查中发现蔡某已经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第二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024年1月31日,宿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在经开区富康大道与丹阳路交汇处有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现象。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发现当事人正在倾倒建筑垃圾。经核查当事人张某共计倾倒建筑垃圾一车次,共计20立方米。执法人员立即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

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第二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2023年4月7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宿迁某渣土清运公司安排苏NDP58X、苏NDD01X两辆车在庐山路小学工地满载建筑垃圾驶出。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对车辆进行检查,经核查,两辆车运输建筑垃圾共计40立方米,并告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规定,要求其出示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相关核准文件,该公司未能提供。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该公司未按期限、要求整改。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2023年6月13日,宿豫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黄浦江路某商户在进行店铺装修时未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在指定地点单独存放,随意倾倒。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商户进行检查并告知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但该商户未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

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第二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2023年11月20日,洋河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在洋河新区洋河镇酒街违规施工造成建筑垃圾乱堆乱放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当事人违法现场进行核查并告知处置建筑垃圾有关规定,经调查发现该处建筑垃圾共计5立方米。执法人员立即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已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

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第二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宿迁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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