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之窗江苏讯(通讯员 孙峥 王璇)10月16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正式印发,这是江苏省首次编制的适用于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工作的责任清单。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都对如何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有着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也对如何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招投标领域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招标人主体责任的条款众多,《清单》的出台,旨在便于招标人了解、掌握相关条款,《清单》系统梳理了从制定初步发包方案到最后合同签订等环节中,招标人应严格遵守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和需要关注的重点事项,为招标人依法合规开展招标活动提供了重要指引。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因此招标人应该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
在制定初步发包方案时,招标人的主体责任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招标人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合法合规审查、专家咨询、集体决策等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在组织招标前,按照权责匹配原则确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
二是工程招标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三是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开始招标活动,并自行承担因项目各种条件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和责任。
四是遵守国家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五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指出,针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如不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承担以下主体责任:
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并经依法认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通过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协议、招标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分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招标项目需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供稿:江苏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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