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之窗江苏讯(通讯员 孙峥 王璇)10月16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正式印发,这是江苏省首次编制的适用于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工作的责任清单。

在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环节,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八

一是,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鼓励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

二是,应使用国家发布或者省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三是,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公告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

四是,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五是,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标准和方法等内容,按照“评定分离”的原则开展定标活动。

六是,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以醒目方式标明,并集中单列。否决性条件应当意思表示明确、易于判断。招标人需要对资格合格条件和否决性条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未列明的否决性条件,不得作为否决投标或者判定无效标的依据。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

七是,工程总承包项目,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相关规定,设置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资质、资格、业绩。

八是,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此外,招标人应落实主体责任,避免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避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不应当采用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直接选择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招标人不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

招标人不应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招标人不应当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招标人不应当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并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招标人不应当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招标人应当避免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招标人应当避免违规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以及其他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设置资质要求的。

招标人应当避免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

招标人应避免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交纳现金保证金。在施工项目招标中,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招标人应避免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招标人应避免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在开标环节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主要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做好开标过程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三,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不得违规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活动,或者拒绝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参加开标活动。

第四,招标人应当负责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应符合相关规定。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并遵守利益冲突回避原则。

在作为异议处理责任主体,招标人应负以下责任:

首先,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

其次,在异议处理期间应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异议。异议答复中应当包含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关处理依据。

(供稿:江苏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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