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之窗江苏讯(通讯员 孙峥 王璇)10月16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制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正式印发,这是江苏省首次编制的适用于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工作的责任清单。

在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环节,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在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工作:a .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b .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c .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d .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次,严禁招标人代表私下接触投标人、潜在投标人、评标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严禁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再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最后,招标人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结果公示和拟定中标人公示环节,招标人的主体责任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招标人发布的评标结果公示应包含中标候选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奖项、各投标人技术标评分情况等规定内容。

其二,采用“评定分离”招标的项目,拟定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拟定中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等信息。采用票决法的应当包括推荐中标人的得票情况;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应当包括定标委员会负责人推荐中标人的理由,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在中标阶段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几个方面: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此外,招标人在中标阶段不得存在下列行为:a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b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c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d .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e .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招标信息发布对招标人主体责任有以下要求:

首先,招标人应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信息,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应当一致。

其次,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和停止发售时间应符合法定要求。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同步发出,发售时间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如遇连续3日及以上的休假日的,休假日时间不计算发售时间;按照日、工作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开始时间应为工作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供稿:江苏省住建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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