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常会明确要求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住建部多次提出全面推行

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2022年,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

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的80%

近日,西藏发布最新文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明确进度款支付比例为80%。

1月22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藏政发〔2025〕1号)。本意见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01
政府采购项目中超过400万元的,预留40%以上

  • 政府采购项目中超过400万元,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严禁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违法发包、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和供应不合格建筑材料。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期完工。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后开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02
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包工包料工程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1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编者注:

早在2022年3月31日,西藏住建厅已印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藏建质安〔2022〕152号)

该文件提出:

  •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及人工费用支付等内容。分部工程通过验收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项目审计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此次发布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竣工结算的时代落幕了!


目前为止,31省市均有发文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部分省份明确了进度款支付比例

1、广东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天津市江苏常州湖北省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0%;

2、湖北省浙江省山西省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5%;

3、广东东莞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90%,也是截至目前发文省市中要求最高的。

各省文件内容请见下表:

31省关于施工过程结算和
进度款比例要求的文件汇总

点击文件可查看全文

省份

文件名称(文号)

新疆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

《关于发挥标准造价作用助推建筑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浙建建〔2023〕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

江苏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 163 号)

《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

上海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2〕616号)

黑龙江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的意见》(黑建规范〔2020〕10号)

湖南

11部门关于印发《助力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建〔2022〕228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湘建建〔2022〕207号)

福建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机制的通知》(闽建筑〔2022〕15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建〔2020〕5号)

重庆

《关于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渝建管〔2022〕238号)

《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渝建〔2018〕707号)

天津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价款结算有关意见的通知》(津财基〔2022〕67号)

《关于切实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

内蒙古

《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

湖北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及竣工结算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23〕39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22〕95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22〕27号)

广东

《关于规范招投标领域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178号)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

山西

《关于稳定建筑业运行保障行业提质发展的通知》(晋建市字〔2022〕111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

西藏

《关于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藏政发〔20251号)(文件原文附后文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实施意见》(藏建质安〔2022152号)

宁夏

《宁夏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管理规定》(宁建规发〔2022〕1号)

河北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冀建建市〔2021〕3号)

云南

《关于进一步推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海南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施工过程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琼建规〔2021〕9号)

青海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青建工〔2021〕296号)

广西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 改革试点项目招投标及计价规定调整的通知》(桂建标〔2021〕6号)

陕西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9号)

安徽

《关于持续推进建筑业发展的十二条意见》(建市〔2021〕23号)

吉林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吉建造[2021]5号)

江西

关于印发《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建字[2020]9号)

山东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

河南

《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豫建行规〔2020〕4号)

甘肃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甘建价〔2020〕214号)

四川

《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1号)

北京

《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京建法[2019]1号)

贵州

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18〕353号)

辽宁

《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款支付和欠薪清偿责任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18〕1号)

如有遗漏,欢迎补充

再见,竣工结算!施工过程结算时代到来!


01

2020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

  • 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过程结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单位保证金推广力度。


02


去年6月,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

  •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 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

  • 除本通知所规范事项外,其它有关事项继续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具体实践中,发包方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只支付70%左右的工程进度款。

由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过低,随着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大型、特大型施工项目不断增加,建筑业企业需要垫付的资金额越来越大;加之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还需缴纳4类保证金,且长期以来面临“结算难““收款难”问题,导致应收账款金额越来越大、财务成本越来越高,这些都严重挤占了建筑业企业的营运资金,拉高企业资产负债率,严重挤占了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



03

2023年9月,住建部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6号部令进行了修订。刚刚在官网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04

2022年1月19日,住建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其中就再次提出:

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



05

2020年9月23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同时提出:

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并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分部工程验收通过时原则上应同步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政府投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金按时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款结算的理由。



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中,就首次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2017年,住建部 《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中 ,再次提出要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2019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和工程变更,强化工程进度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管理,招标人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而所谓施工过程结算,即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相较于竣工结算,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主要作用是规范施工合同管理,避免发承包双方争议,节省审计成本,有效解决“结算难”,从源头防止农民工被欠薪。

关于结算周期

在结算周期方面,各地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结算。根据建设工程的主要特征、施工工期,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月、季、年等)进行划分。广东省、重庆市等地采用的便是这种方式。

二是按照工程进度结算。主要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分按月结算与支付和分段结算与支付两种方式,甘肃省、山西省等地采用的是这种方式。此外,甘肃省和山西省还提出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进一步限定了结算的时间。

关于价款支付

在价款支付方面,各地普遍强调施工过程结算审核的时效性,明确发包人逾期审核即为认同。为体现对施工单位付款的保障力度,各地还对进度款最低付款比例作了规定。例如,浙江省、四川省以及重庆市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山西省和浙江省则分别要求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广东东莞则要求每期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提高至90%;其他省市要求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0%。

对于各省支付比例的不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广惠创研科技中心主任吴佐民表示:“建设工程施工属于劳动密集型,利润率低、资金周转率更低,我认为各地规定的支付比例定在80%~90%之间是合适的。”

国务院: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迟延支付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西藏原文如下: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建筑业是我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促进就业增收的优势产业。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助推建筑业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和十届区党委历次全会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四件大事”聚力“四个创建”,着力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建筑业企业竞争力、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加快推动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30年,建筑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建筑业总产值突破500亿元。企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培育建筑施工特级和设计综合甲级企业各3家以上,年产值过亿元建筑业企业60家以上,年产值10亿元以上建筑业企业5家以上。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明显提升,核心竞争力大幅增强,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全面提升。绿色建筑发展稳步推进。建筑市场秩序更加规范有序,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全链条监管体系更加健全,服务高质量发展能力全面夯实。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基本形成,带动农牧民增收致富效果更加明显。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建筑业产业体系。

1.高起点引领建筑业发展。以国家重大战略投资项目为抓手,以新型城镇化建设为载体,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能源、铁路、公路、机场、水利以及城镇基础设施、清洁能源供氧供暖、城市更新等工程项目建设,支持企业逐步向“投建营一体化”转型。

2.优化建筑业产业布局。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打造以设计、施工、研发为核心,覆盖建造全过程的建筑产业集群。支持拉萨、林芝建设集技术集成、科技创新于一体,辐射带动全区的产业园区和智能建造示范区;支持日喀则、山南、昌都建设绿色建材基地;支持各地组织申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建筑业强县。

(二)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3.推进产业上下游发展。推进优质企业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在投融资、产业项目及运营等领域开展全方位、一体化服务,逐步实现由建造建筑产品向开发、经营建筑产品延伸,推动业态升级和价值链提升。引导原材料供应企业本地化生产,规范房地产销售、租赁和物业管理,培养一批具有绿色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勘察设计、建筑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绿色建材供应、信息技术等配套企业。

4.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政府投资工程要带头按照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积极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优先保障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建设用地。推广应用整体厨卫等集成化模块化建筑部件,积极发展成品住宅。加强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的推广应用。

5.推广数字化协同设计。支持设计企业建立数字化集成设计平台,为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提供支撑。探索人工智能(AI)技术、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施工图审查领域的应用,逐步推进工程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加快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推动BIM正向设计和CIM基础平台在智能建造、城市体检、建筑全生命周期协同管理等领域深化应用。

6.推进绿色建筑发展。鼓励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实施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项目。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及推广应用。规范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

7.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鼓励使用全过程咨询等建设组织模式。支持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取得“双资质”独立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支持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8.提升工程建设综合品质。推动勘察设计服务向价值链高端延伸,研究探索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实行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图审质量不定期抽查,建立勘察设计质量可追溯机制。强化标准工期的基础性作用,杜绝在编制招标文件、签订合同及工程建设过程中任意压缩建设工程合理工期。

(三)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9.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体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健全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控体系。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追溯机制。加强智慧工地建设,推行信息技术与现场管理深度融合的新型工程质量安全管控模式。

10.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巡查机制,全面压实属地监管责任。推进监理企业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探索工程监理服务转型。加强建材源头管控,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实施既有建筑质量安全鉴定和加固改造行动。

(四)提升建筑业企业竞争力。

11.培育行业示范引领力量。实施优质企业培育计划,支持有条件的地(市)以优质企业为主体、股权多元化等方式筹建“大建工”集团。以实施“格桑花行动”为契机,推动建筑建材企业上市发展。鼓励优质企业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带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12.拓宽企业项目参与范围。政府采购项目中超过400万元,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军民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参与国防工程建设。

13.加大产业人才供给力度。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完善产业工人技能形成体系。深化职普融通、校企合作,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增加建筑产业化技能人才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本企业职工开展自主培训评价。

(五)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14.营造风清气正营商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全面提高审批效率。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依法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完善资质资格差异化动态核查制度,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人员依法依规予以清出。

15.深化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智能化招投标”模式,积极拓宽运用范围。健全招投标活动异议及投诉、围串标行为认定、标后履约监管等机制,推动工程交易、公共服务、综合监督平台数据互联共享,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工程招投标环境。

16.健全市场信用监管机制。优化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制度,健全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强化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或使用淘汰的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的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17.规范项目建设单位行为。严格建设工程法定建设程序,严禁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违法发包、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和供应不合格建筑材料。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期完工。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后开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四、激励政策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企业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和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由注册地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促进农牧民转移就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允许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企业按照联合体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计取,各方工程业绩予以认可。

(二)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包工包料工程原则上预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额的10%,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时限完成竣工结算,任何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结算或拖欠工程款。严格落实保函(保险)、保单替代现金保证金制度,逐步推动工人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支持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

(三)激发企业争创精品。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合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落实优质优价政策,明确工程创优取费标准,增列优质优价费计入工程造价,对获得国家、自治区级优质工程质量奖项的,分别按标准计取优质优价费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奖项的,鼓励项目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

(四)引导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建筑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的所得,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五)鼓励企业培育人才。企业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至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各地(市)要支持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等项目建设;取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的,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在建筑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的绿色建筑,屋顶和墙面的绿化面积可按1:1.5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

(七)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投入。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退税减税降费和特殊优惠金融政策,规范信贷、助贷、征信环节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对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动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建筑业特点的产品,为企业提供在建工程、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抵押融资业务。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建筑业发展研判调度。建立健全地(市)、县(区、市)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最大限度拓展建筑业发展空间,最大力度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最大程度激发建筑业发展活力,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同的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网络。

(二)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建筑业统计报告工作制度,加强对企业运行的统计监测、分析研究,为政策执行和调整提供决策依据。探索建立企业评价政府服务机制,推动提升政务服务效能。发挥工商联及建筑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拓展企业和政府沟通渠道。

(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指导检查,持续督促各地、各部门(单位)担当履职尽责、主动发现问题、举一反三解决问题,形成诚心实意服务企业和支持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损害建筑业发展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共同推动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本意见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本意见与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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