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

    草案提出: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市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出租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的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和承租人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从此次政策可以看出,北京对于稳租金方面的管控思路更加清晰。第一、明确了租金监测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主要由住房监管部门来操作,即住建住房相关部门。第二、明确了监管的三种措施,包括涨价申请、限定租金和限定涨幅等,这也体现了后续管控租金方面的措施比较全面和到位。第三、出租人或房东等需要严格遵守价格干预措施,可见当前对于稳资金的工作会更加严密和严厉。

    此外,草案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包括房屋不得打隔断分割出租,不得将起居室单独出租,违规租房或将受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室内装修空气质量不达标首次被列入禁止出租之列;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租赁住房安全。如经检测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还指出,为了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鼓励社会闲置住房出租,鼓励非居住土地建设或者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租赁住房建设和农村宅基地上的闲置住房可以依法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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