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投资、设立基金、捐赠、入股、租赁、提供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
    山西省现存古村落约3500处,登记建档1736处,中国传统村落550处。
    条例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进行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县(市、区)政府应当建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参与传统村落活化利用的运行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村(居)民可以以房屋、资金、劳务等方式入股,依法从事民宿、餐饮等旅游经营相关活动。传统村落纳入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与村(居)民委员会订立合同,约定收益分成、保护措施等内容,并从旅游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传统村落保护。
    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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