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燃气用户不得有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盗用燃气、改变燃气用途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条例明确禁止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工程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线造成燃气泄漏等问题,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以及有关部门在查明地下燃气管线情况、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方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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