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印发的《关于推进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2021年12月23日起在全区施行。开展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不仅是我区推进土地权改革、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取得重大突破的具体举措,也是我区自然资源部门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亩均论英雄”用地导向需要,开启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的标志。
“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产值等指标履约承诺要求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2022年,在全区所有产业园区探索推行产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宗数1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2023年,区内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宗数2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到2025年,区内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宗数5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
“‘标准地’出让改革的最大亮点是打破传统土地要素配置的体制性障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相关负责人李浩源介绍,《实施意见》规定政府在出让土地前,由政府出资对工业园区等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评价,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时,由政府明确土地出让的投资强度等控制性指标,通过事前发布标准,企业对标竞价,构建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新型招商模式。以企业承诺履约为重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构建激励倒逼机制,加快推动土地资源要素向高端产业、优质企业集聚,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惩的良好环境。
在“标准地”出让制度推行后,各市、县(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也将分别担负起主体责任,通过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等方式,研究制定本地产业用地“标准地”政策制度,细化完善控制性指标、操作流程、管理规范等相关配套措施,保障“标准地”制度落地见效,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推动我区工业发展壮大和产业提档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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