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做好天津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提出,一是按工资总额缴费。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二是按建设项目缴费。建筑施工企业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含新开工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和在建项目等)使用相对不固定、流动性较大的职工,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下简称“项目参保”),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

      通知明确了缴费主体及费率标准。按工资总额缴费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确定工伤保险费并进行缴纳。单位缴费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天津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浮动费率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项目参保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项目参保费用单独列支,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内不能按照工资总额缴费参保的职工(包括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一次性办理参保登记和申报缴纳。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的具体比例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66‰。

      通知同时明确了建筑业用人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按工资总额缴费参保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办理单位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项目参保的,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总承包单位持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项目参保登记手续,确定工伤保险费数额。尚未参保的改扩建项目和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期占全部工期比例确定工伤保险费数额。参保登记手续完成后,总承包单位持获取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告知单”向项目关联登记单位所在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为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依法责令限期完成参保缴费,逾期仍不完成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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