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

      《意见》明确,“十四五”期间,全省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50万套(间)以上,南京、苏州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城市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得到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明显改善。

      《意见》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城市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优先保障其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的住房困难群体,不设收入线门槛,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各地要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租金定价机制,并加强对租金水平的指导监督。

      在建设方式方面,《意见》要求,要充分利用存量房屋改造,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产权所有人或单位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利用自有闲置土地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产业园区企业利用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将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此外,《意见》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国有平台公司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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