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日前发布《山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不得挖掘道路敷设地下管线。
根据《办法》,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在其他地区规划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城市地下管线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建设,不得危及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
《办法》明确,以下5种情形下不得掘路敷设地下管线:按照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的;道路工程建设单位已经预建沟槽、预埋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已经建设综合管廊并满足地下管线敷设要求的。
《办法》提出,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公路,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可以先行占用或挖掘抢修,同时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抢修结束后,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城市道路、公路的原有技术标准修复路面。
《办法》鼓励采用综合管廊的方式敷设地下管线,规范引导非开挖技术在地下管线工程中的应用。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管线投资和建设,明确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有序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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