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条件、配租规则、租赁价格、租金支付、租赁期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试行期2年。
管理办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该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该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
在配租规则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将按照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集中配租阶段。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第二,常态化配租阶段。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
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并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
在供应标准方面,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一个家庭或一位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租赁价格方面,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价格调增的,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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