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侵占公园广场用地和设施、擅自改变配套设施功能用于商业经营、大清早或者半夜使用大喇叭跳广场舞……从6月1日起,这些行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将被禁止。近日,《柳州市公园广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条例》对公园广场的规划建设、组织和个人的行为管理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以地方立法形式对公园广场的管理进行规范。

      亮点一每个区县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美好居住环境的需求也在增长。《条例》规定,各县(区)行政区划范围内至少规划建设一个综合公园。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区附近规划建设社区公园或者广场。

      《条例》同时明确,政府管理的公园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确需收费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鼓励非政府管理的公园免费开放。

      柳州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条例》在提出公园广场规划编制时明确,要注重结合柳州市史前文化、柳宗元文化、刘三姐文化、抗战文化、工业文化、山水文化、奇石文化、紫荆花文化、少数民族文化等本地人文历史特点,满足自然资源保护以及市民群众多样化需求,规划建设专类公园或者广场。

      对于公园广场的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科学配置植物,注重生态效果,彰显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亮点二 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

      长期以来,在公园内建设“奇葩”建筑或擅自改变配套设施用于经营的行为不时发生。为杜绝此类行为,《条例》规定,新建建(构)筑物,其形式、体量、色彩与公园广场整体风格相协调,并按要求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原有的不协调建(构)筑物,依法进行改造或者拆除。

      随意占用公园广场用地和设施是当前比较突出的问题,它不仅降低了公园广场原有的社会功能,也降低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为了规范此类行为,《条例》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条例》,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除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外,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入驻。

      公园广场的驻园单位和住户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管理制度,服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不得损毁公园广场景观和设施,不得影响游客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广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此外,政府管理的公园广场内的管理用房和亭、台、廊、榭、楼、阁等园林建筑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对外出租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公园广场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配套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改建,不得擅自增加经营面积,不得擅自转让、分包经营项目。

      亮点三 广场舞不能任性跳

      不在指定区域或者指定时段开展体育健身和文娱活动导致噪音扰民,是公园广场日常管理工作中常见的现象,也是市民关注的焦点问题。

      《条例》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公园广场内合理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加强环境噪声监控。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广场周边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合公园广场自身特点和游客需求,在公园广场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并设置显著标志,告知该区域范围、环境噪声限值、禁止事项、相关活动开展时间规定等。

      《条例》规定,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和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时段,禁止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抽打陀螺、甩响鞭等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活动。

      在非禁止时段和区域内开展广场舞、歌唱等健身、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该区域环境噪声排放限值,鼓励以佩戴耳机或者不使用扬声设备等方式进行。

      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会受到处罚。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和禁止时段开展活动产生噪音,及在非禁止时段和区域内开展健身娱乐活动所产生的噪声超过该区域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亮点四 宠物不可随意入园

     近年来,喂养宠物的市民越来越多,不少市民外出到公园广场游玩时也喜欢带上宠物一起。

     《条例》提出,有条件的公园广场,可以划定宠物活动区域。但禁止携带犬类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进入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除外。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宠物准入相关规定,并在公园广场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告知是否允许携带犬类等宠物入园(场)及相关注意事项。

      携带准入宠物进入公园广场的,应当采取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

      据介绍,违反《条例》禁止规定或者携带宠物进入公园广场未采取牵引等措施进行有效管护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所携带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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