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江南春暖花开。4月20日,《浙江省美丽城镇集群化建设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正式发布。经过2年多美丽城镇样板培育,浙江全省涌现了一批发展基础好、示范效应强、带动作用明显的城镇,小城镇在承接城市功能、辐射带动乡村方面的枢纽作用日益凸显,镇与镇之间出现初步的设施共享、产业协作与综合治理,美丽城镇建设从单兵作战向集群发展方向迈进。为了顺应美丽城镇“组团”发展趋势,浙江省对美丽城镇建设提出“集群化创建与生活圈优化行动”,探索以大带小、以强带弱、强强联合的发展模式,并于2022年全面启动32个美丽城镇集群化案例培育工作。

      《评价办法》坚持互联互通、融合发展,共建共享、集成发展,协同互补、联动发展,整体智治、创新发展四项原则,融合“五美”,科学引导各地在设施共通、服务共享、产业共融、风貌共塑、治理共通等方面迭代升级,提升集群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和创新性。

      《评价办法》体现化零为整、化繁为简、化管为治三方面建设思路;突出“五个一”,即一张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网、一个共建共享的优质生活圈、一个协同互补的主导产业体系、一个山水人文融合的特色风貌、一套高效有序的整体智治治理机制建设目标;将重点开展跨镇村共保区域生态、跨镇村共联基础设施、跨镇村共享优质服务、跨镇村共构产业生态、跨镇村共塑城乡风貌、跨镇村共创特色品牌、跨镇村共建智慧场景等方面工作。

      《评价办法》设置常规项指标和自主加分项指标。常规性指标包括规划引领、设施共通、服务共享、产业共融、风貌共塑、治理共通六个方面33项指标,综合反映集群创建的整体性、协调性和创新性;自主加分项指标为城镇结合自身创建特色自主申报的特色指标,每个集群可申报4项指标。

      在《评价办法》的指导下,浙江省将建立美丽城镇集群化建设动态监督评价机制,推动美丽城镇建设串点成线,高质量打造一批具有浙江特色、国内领先的美丽城镇集群,不断推进城乡融合与乡村振兴,加快融入新型城镇化发展大局,助推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收入差距,在带动城、镇、村共同富裕方面取得新突破,为全国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提供浙江经验,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美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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