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近日印发《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的工作方案》,通过加强部门联动、优化业务流程、推动信息共享等方式,为新建商品房项目提供“交房即交证”服务。该政策适用于石家庄市辖范围内所有新建商品房项目,依房屋买卖双方申请,启动“交房即交证”办证模式。

      方案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要沟通协作、工作联动,通过数据共享、流程优化,提升办事效率,开发企业在约定交房日60个工作日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项目的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后应在约定交房日40个工作日前与业主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办证条件的项目提供快捷服务,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的工作目标。

      石家庄市将新建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划分为房屋预售、联合验收、不动产登记等3个阶段。房屋预售阶段,新建商品房达到预售条件,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可申请办理预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发企业自愿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交房即交证”服务申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增加“交房即交证”作为选择性条款,约定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积极推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实现预告登记网上申请和登记结果信息共享。

      进入联合验收阶段,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要一次性形成同时满足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测绘成果资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税务部门共享不动产登记需要的测绘成果;开发企业应在约定交房前60个工作日前,将收房通知、办证申请、契税及维修资金缴存方式、提交材料期限等一并告知购房人;开发企业按照交房日期约定,及时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进入不动产登记阶段,开发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在交房日60个工作日前完成房屋竣工测绘及测绘成果入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项目的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资料齐全者提出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首次登记。税务部门负责在约定交房日40个工作日前收取相关税费并向购房人出具完税凭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约定交房日40个工作日前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向购房人出具《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电子)》。开发企业应及时组织业主准备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双方申请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资料齐全后4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移登记。开发企业向业主交房的同时交付个人《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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