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湖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居住区和新建居住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和加强管理“四同步”工作。养老服务设施包括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各类房屋、场所等设施。

      《办法》明确了配建标准、配建程序、移交程序、运营管理等相关要求。一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养老和社区规划,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配建,落实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养老用地要求,应按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标准设计,竣工验收时应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的标准。二是明确了在规划、用地、设计规范、规划许可、建设要求、竣工联合验收等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各项程序中,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操作规则。三是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居住区的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由开发单位建设,并将不动产权利移交县级民政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养老服务。四是鼓励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公建民营”,探索开展连锁化、品牌化、专业化运营,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

      《办法》要求,各地要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辖区实际细化具体办法,明确任务分工和监管要求,加强配合协调,及时监管并依法处理不按有关要求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使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年度定期报备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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