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从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四个方面提出十二条具体举措。

      在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方面,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落实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金融、财税、公共服务等配套支持政策,支持新建、改建、盘活租赁住房,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供需适配。发展长租房市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结合市场需求扩大房源供给,稳定住房租金水平,满足多元化的住房需求。

      支持新市民合理购房需求,非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就业的新市民、大学毕业生,持连续6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可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仍执行原购房套数政策。

      在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方面,针对就近照料老人和抚养多子女带来的改善性住房需求,通知明确,对有60岁及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和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居民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在本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为盘活居民自有闲置房屋,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居民家庭将原有1套住房通过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平台筹集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租期不少于5年的,可在本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在住房信贷政策方面,优化了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首套认定标准,适当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无个人购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对于已结清购房贷款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同时,加大金融对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贷款的支持,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40%。

      在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方面,加大金融对房地产的支持力度,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积极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信贷需求,依法支持存量非住宅项目盘活,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支持房地产项目和参建企业、材料供应商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上下游企业融资连续稳定,确保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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