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的精神,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培育新时代建筑企业自有工人队伍进一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打造一支秉承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新时代建筑业企业自有工人队伍。
《通知》要求,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牵头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切实按照《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组建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专业人员,并明确人员工作职责和质量安全责任,积极支持并大力推进企业自有工人施工方式,对试点项目(主城都市区政府投资或主导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及全市技术复杂项目)实行优质优价奖励办法,对技术复杂项目要按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对所承建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工人工资支付等负总责,要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大力培育企业自有工人和高技能人才,积极推进自有工人或自有专业作业企业施工,做好自有工人技能培训以及人员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及时将施工现场自有工人配备情况上传至“重庆市实名制管理平台”。专业作业企业作为自有工人从业的合法载体,接受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
监理单位应按照《从业人员配备标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制定人员进退场计划,不得随意减少和更换监理人员,确保监理人员到岗履职,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执行监理工作“十不准”情况的考核方式和惩戒措施。
《通知》规定,强化现场从业人员到岗履职。工程项目正常施工期间,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质量专业人员、安全专业人员每月实际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每月到岗天数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施工单位要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配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施工现场每天安全员实际到岗人数不得低于《从业人员配备标准》要求人数;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同时,强化现场专业人员变更管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变更应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被责令更换的除外),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办理完成更换手续后,相关单位应于3日内将人员更换信息录入“重庆市实名制管理平台”。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现场施工管理岗位总人数的50%。
此外,还要求强化招投标阶段、开工阶段、施工实施阶段的人员配备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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