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广东省燃料电池汽车加氢站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明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加氢站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协同推进,指导各地市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规划、立项、审批、验收、监管等工作。同时,鼓励省内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对加氢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车用氢气供应量给予补贴。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符合省、市加氢站布局规划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鼓励加油(气)站利用现有土地改(扩)建加氢设施,鼓励新布点加油站同步规划建设加氢设施。允许在物流园区、露天停车场、港口码头、公交站场和燃料电池汽车运行比较集中的地方,依法依规建设自用的加氢站(限于对自有车辆、租赁车辆等特定车辆加氢),不对外经营服务。现有加油(气)站红线范围内改(扩)建加氢设施但不新增建(构)筑物,原已办理加油(气)站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无需再办理加氢站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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