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的《广东省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于10月15日印发,为全省各地市开展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普查确定、保护管理、合理利用等相关工作提供指导。

《工作指引》指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应遵循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维护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价值,传承优秀文化,完善保护体系。此外,城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实际,建立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机制,明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

值得一提的是,《工作指引》鼓励各城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并邀请规划、建筑、设计、文化、历史、土地、社会、经济和法律等领域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参与的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审议机构,审议机构可与“历史文化名城专家委员会”合并设置,并建立长效管理运行机制。各城市、县(区)人民政府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设立专项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