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度,着力解决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意见提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为重点,如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十堰市、鄂州市和荆州市等人口净流入且市辖区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主要以市场为主,通过新增建设和盘活存量房源等方式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保基本”的要求,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
意见要求,重点发展城市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其他城市主要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造建设。重点发展城市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一般不低于10%,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优先安排、应保尽保。
意见表明,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职工,只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签订合同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可根据租金标准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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