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关于房屋面向人群及租金方面,《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通俗理解,就包括刚毕业的大学生、新到广东工作人群等。在户型上,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并且租金要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各地级以上市要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分类制定准入、退出具体条件以及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管理要求。

各地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实施监控指导,定期公开周边市场租金参考价。

关于重点发展城市,《意见》明确,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10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其他城市,可结合产业园区、重大企业(含科研教育机构)、重大项目的实际需求,配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职住平衡。

随着入选城市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建数量也在变化,广东此次已经明确,“十四五”将筹建129.7万套。据了解,目前,广东已提出实施三年专项行动,2021—2023年筹集建设约86万套(间),占全省“十四五”目标任务超过65%,基本满足重点城市住房需求。截至10月底,全省已筹集建设18.56万套(间),完成2021年度目标任务占比为83.5%,惠及群众超过50万人。

关于土地支持方面,《意见》强调,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其中,广州和深圳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用地政策,切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保障力度。要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与“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焕发老城区新活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将建设要求列入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关于资金保障方面,《意见》提出,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的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同时支持各地级以上市按规定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等现有保障资金。

同时,在税费上有更多优惠。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出租自有产权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另外,在金融方面,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贷款,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建立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绿色通道。

而且,只要明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并且《意见》要求,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开展联合审查,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此外,此次《意见》还提出,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对国有企业出租自有物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租期可放宽到10年。

同时,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建立优质专业化租赁企业库并定期更新,并对入库企业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

目前部分地市已经探索出多种筹建模式,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新增政府划拨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建以及“工改租”项目等,其中广州市应元路继园东项目,把闲置多年的旧工业厂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就可供应167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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