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之窗江苏讯(通讯员:孙璐 毛薇 肖荣强)近日,《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2010年发布的《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背景

原《办法》自颁布实施以来,为江苏省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的工程计价行为,保障建筑业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建筑业转型升级,建设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及“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出现了一系列新形势、新问题。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2021年,国务院要求“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乙级资质认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伴随着一系列新规定的相继出台,原《办法》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显现出管理内容不全、标准不高及管理方式与当前改革政策不完全一致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对原《办法》进行全面修订,为持续深化工程造价事业改革,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行为、完善工程造价制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修订原则

《办法》按照考虑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厘清政府和市场关系,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点,体现工程造价市场化、行政审批制度和“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原则修订。

在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领域改革的最新举措,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坚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提升工程造价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

结合江苏省实际,适应江苏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要求。

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三十四条。

《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机制及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形成机制,规范了建设工程计价方法,同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加强造价咨询企业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热点问题解答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哪些企业可以开展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造价咨询”且配备与承接业务相匹配的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企业均可开展造价咨询业务。

《办法》中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包括哪些内容?

《办法》中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内容简述为六个方面,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和调整施工过程价款;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与建设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有关的其他活动。其中,“编制”的工作内容既包含编制成果文件,也包含审核成果文件。同时,鼓励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拓展服务范围,向项目前期延伸,提供全过程的、综合性的、有深度的造价咨询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办法》对造价咨询企业规范执业行为、提升造价咨询服务能力提出了哪些要求?

加强工程造价成果质量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出具的造价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注册专业和级别执业并在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

企业应加强人员教育和分支机构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分支机构统一管理。

鼓励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明确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开展以投资控制为主线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活动,提升市场综合竞争力。

鼓励企业投保职业保险。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效保障委托方合法权益。

《办法》对完善计价依据体系,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有哪些规定?

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明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并完善相关管理措施,使计价依据更好满足市场需要。

科学确定计价依据。明确编制或者修订工程计价依据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合理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加强造价数据积累。明确工程造价数据库数据来源,完善数据归集制度,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分类发布造价指标指数,为确定工程造价提供多元依据,引导企业综合运用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控制投资、提升效益。

《办法》在创新监管方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方面有何举措?

明确监管机构和监管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对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对部分情形进行重点监管。将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明显低于成本的、有不良执业记录的、被实名投诉或者举报且经查证违规情况属实的、造价咨询业绩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有重大偏差的、需要实施严格监管的其他情形等六种情形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升监管效能。

完善信用监管制度。建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实施信用信息动态管理。

《办法》对建设工程造价的控制作了哪些规定?

要求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施工发包与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鼓励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采用国家和省合同示范文本。

要求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列入合同价款,专款专用。合同中关于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一致。

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制度。

《办法》相对于修订前删除了行政调解相关规定,是否该项工作不再属于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能?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明确要求,其目标是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形成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各职能部门要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行政调解作为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办法》中不再特殊说明。

(来源:江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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