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建设工程是一场奇妙的旅行,那么开工日期是起点,而竣工日期是终点,这两个点代表着我们的开始和结局。竣工日期的确定,直接涉及到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工期违约的认定及质量保修的起算等问题。
工程实务中往往存在竣工验收未通过,承包人进行整改后再次申请竣工验收的情形。该种情形下,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时间应以整改后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时间为准。协商验收(带缺陷验收)后的整改,甩项验收后的继续施工,不影响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竣工验收是对已完工工程质量的综合检验,是判断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施工程序。
实践中,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有一个时间差。以哪一个时间作为竣工验收合同之日关涉工程款的结算时间、利息起算时间、是否工期违约等诸多问题,对发承包双方利益影响巨大。
上一篇文章我们讨论了“开工日期认定的8个规则”,今天我们来聊聊竣工日期的认定规则。
规则一
一般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实践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以下几个日期:开工日期、工程完成日期、监理、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日期等单位联合验收日期、专业管理部门验收同意通过验收日期,质量监督站提出意见日期。对以哪一个日期作为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房屋买卖格式合同约定以“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一般应以出卖人(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作为认定房屋经验收合格的依据。但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管理等专门管理部门尚未出具认可性意见的,不应认定房屋已经验收合格。
2010年7月15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一般以当事人认可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不一致时,且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有争议的,应当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的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准。
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我们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应以监理、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日期等单位联合验收经出具验收合格意见的日期作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2020)苏13民终2848号肖某某与宿迁某建设有限公司、宿迁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某置业公司提交的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出具的绿化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认定绿化工程于2019年6月17日验收合格并无不当。对于景观铺装、道路、管网、亮化等工程,肖某某仅提供雨污水管道竣工验收记录,未能提供其余部分的竣工验收记录,一审法院根据某置业公司提交的主管部门的工程专项验收合格意见书认定相关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并无不当。肖某某向政务服务热线咨询的问题为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关部门回复幼儿园于2018年7月13日开始招生,与工程使用时间并非同一问题,且涉案工程仅为三树新城幼儿园附属工程,不能以幼儿园招生时间确定涉案工程的使用时间。肖某某以此主张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7月13日,不能成立。
规则二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验收过程中,发包人是验收主体,在验收中处于主导地位。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且具备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42条内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往往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等目的,拖延验收。
因此,本条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当然,适用本条款的前提是承包人完工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如果发包人有证据证明不具备验收条件,则不能以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2020)豫04民终3707号平顶山某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十矿、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关于工程竣工日期问题。虽然本案工程未经正式竣工验收,但某建筑公司提交了工程竣工报告、某房地产公司成本管理部文件接收登记簿、照片,能够证明本案工程已于2016年1月14日经监理单位平顶山市某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于2016年5月3日提向某房地产公司公司交给了有关资料,法院依照《原司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的规定,本案工程于2016年5月3日竣工。
规则三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出于自己的需要,在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就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发包人的擅自使用,意味着发包人接受了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即擅自使用,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的语境下,擅自使用的含义为,是指发包人为提前获得投资收益,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或者虽经验收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的行为。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使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使用,也构成本条的擅自使用。
(2017)渝01民终6486号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与重庆蓝天妇产医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中关于竣工日期问题。原、被告对案涉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未形成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 竣工日期”的规定,一审法院确认被告擅自占有并投入使用案涉工程的2014年2月28日为实际竣工时间。
写在最后
①当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款争议纠纷时,作为代理律师应严格审核案涉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是否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如规划许可证的是否已办理,是否属应招未招的情形,是否超越资质承揽工程等,若合同有效,发包人才有可能向承包人主张工期违约金。
②对于竣工日期的认定,重点审查案涉项目是否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如有,严格审查报告上是否包含了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发包人、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各方及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③承包人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发包人恶意拖延办理验收的行为,如有,则应着重保留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书面证据,若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通知并完善相关工作后再次报送并保留相关证据。
④发包人应加强对于监理单位的管理,若承包人已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但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要求监理单位审查后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去函并告知需完善的工作内容并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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