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EPC风险分配的探讨
张斌
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中咨华科交通建设技术有限公司
摘 要:首先分析了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特点和优点及面临的风险,提出风险起因来自于三个方面,结合工程实际将建设方的原因引起的的合同风险作为探讨重点,提出了风险分配原则,并对风险分配给予了建议。
关键词:设计施工总承包;建设方;承包方;风险起因;风险分配;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在初步设计批复之后,建设方对施工图阶段的设计及施工任务集中招标,承包方根据概算范围内给定的限价,依据初步设计图纸给予报价,合同一般采取总价包干的形式,该模式具有管理界面单一,责任明确的特点,通过合理分配风险实现权、责、利的统一,对于激发承包方精心设计、认真施工、主动创新的积极性作用明显,因此,这种模式有利于缩短工期、降低造价、整合资源、控制风险。
如果将合同各方管控范围内的责任视作合同风险的起因,可将风险分为三种:(1)来自于建设方的原因:由于建设方初步设计阶段工作质量或施工阶段初步设计依赖的环境设计条件发生了改变,或又有新的要求等原因对工程产生影响;(2)来自于承包方的原因:由于承包方专业技术,组织能力、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原因对施工图设计的深度及质量不达要求,施工的质量、安全、进度等出现问题;(3)既非建设方也非承包方的原因如自然、社会等一些客观原因也可能对工程产生影响,我们姑且称之为第三方原因。
无论那方原因对工程实施产生的影响都将以设计变更、物价上涨、运费增加、工程延期、管理费用超支等风险形式出现,承包方作为生产的主体无论是谁的原因带来的风险它都无法回避,主要是谁买单的问题。对于承包方的原因所带来的风险肯定全由承包方承担,因此对于承包方的原因所带来风险本文不做讨论。对于第三方所带来的风险,通常建设方承担不可抗拒的风险,承包方承担部分有限的风险,这些风险一般通过购买保险的方法实现了部分转移,这部分风险发生几率较低,划分方式也较为成熟本文也不做讨论。因此本文中我们着重探讨由于建设方的原因带来的风险如何分配。
1 风险的起因
(1)初步设计时的环境条件发生了改变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在建设方完成初步设计之后开始进行的,因此与初步设计文件提供的资料相比。
(1)建设方提出变更建设标准、规模的。本人负责的某项目开工后,地方政府为了配合城镇化建设提高穿越本地道路等级,重新规划后另行实施,取消了三段17公里,占合同总额30%,工程量严重减少,施工中期又将部分段落路面由双向四车道改为六车道提高了建设标准。
(2)建设方对建筑材料提出更高要求的。本人负责的某项目,路面开工前为了提高沥青路面质量,提高材料的粘附性,建设方将花岗岩改为玄武岩,因运距较远增加了费用。
(3)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的发生重大变化的。本人负责的某隧道工程进洞后发现大部分段落围岩等级为Ⅴ级、Ⅳ级与初步设计依据的Ⅲ级有严重差异,相应变更支护等级增加了工程量。
(4)由于道路、水利、农田、工矿、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的。本人负责的某项目施工管期间,由于环保督察,料场发生变化,初步设计时提供的料场关闭,新料场较远。另在本项目实施中当地政府在本项目建设中增设了一条管廊由其另行组织施工,场地发生变化,其中道路封闭,改变了工地材料运输路线,增加了运距,延长了工期,提高了管理费用。
(5)材料价格产生波动,变动幅度超出约定幅度由建设方承担,这个幅度通常约定正负10%。
(2)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属于建设方应承担的责任,按照建设管理办法,征地拆迁完成是工程开工的前提,本不是问题,但实际工作中,几乎每一个项目从开工到结束都伴随着征地拆迁工作,因此征地拆迁工作带来的风险是不能回避的,这项工作的滞后带来的直接风险是工程延期,管理费用增加,间接风险是设计变更、原材料价格变动。如本人负责的某项目穿越城区路段需要拆除部分房屋,经过水田路段需要征用少量农田,但由于各种原因久拖不决,不得已进行设计变更降低局部路段技术标准绕开房屋,增设挡墙减少用地宽度。另由于工程延期,赶上环保督查地方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3)压缩工期
建设方因某种需要,要求承包方在合理工期内提前完工,这同样能给承包方带来很多风险。首先,承包方为了加快进度就要在施工力量、技术措施方面加大投入,其次,短时间内材料需求增加,可能引起局部物价上涨。再其次,如果原设计施工工艺复杂、工序周期长、材料供应不上、气侯恶劣等,都可能对设计进行变更,为加快进度创造条件。
(4)优化设计、动态设计难以实现
可以说设计施工总承包最大的优势就是为优化设计、动态设计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承包方可以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通过优化设计来降低工程造价获取利润,在施工阶段通过动态设计保证设计更加合理的同时,也可以通过与施工的互动达到节省施工费用的目的,在理论上具有1加1大于2的效果。例如国外一些专家曾经估算,在决策正确的条件下,施工图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5%~35%。并且在满足相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技术和经济合理地设计,可降低工程总造价的5%~20%。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亿的项目如果没有发挥优化设计的作用至少浪费500万。
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很难达到预期目的,其中建设方的原因占有很重要的成分,这里所谓的风险就是没有发挥优势节省工程造价。
2 风险的分配原则
关于土木工程承包合同风险如何分配,最具影响的观点是土木工程施工业界著名律师马克斯.亚伯若罕逊对于合同中各方应承担风险的看法,他认为工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之一方在下列情况下应承担该风险:(1)该风险在其控制范围之内;(2)当事人一方可以转嫁该风险;(3)有处理该风险最经济有效的措施;(4)当事人一方将享有管理该风险所得的大部分经济利益;(5)可以促使其更好地实施工程计划,发挥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行管理和技术的革新及发明创造;(6)若风险一旦发生了,损失将首先落在其身上,而且不可能或没有理由转嫁给另一方当事人。
因此,最合理和节约工程成本的合同,应该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将每一风险都分摊给最有条件管理和设法能将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的一方。
3 风险分配
上述4种情况均可能给承包方带来设计变更、物价上涨、运距增加、工期延长、管理费用超支等风险。这些风险如果从管控范围及风险转移的角度分析,应该属于建设方承担,因为建设方既可以自己承担也可以转移给当地政府,但从风险共担的原则出发承包方可以承担增加的管理费用,因为该项风险承包方通过适当的管控其影响程度可能不如表面核定的那么多,符合风险划分原则中(3)有处理该风险最经济有效的措施;(4)享有管理该风险所得的大部分经济利益;(5)可以促使其更好地实施工程计划,发挥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可以这样认为尽管这项风险是由建设方引起,但如果不由承包方承担则可能因此放大建设方风险,这也体现了总承包中风险共担的原则。
(1)设计变更
上述风险均可能带来设计变更,设计变更的结果可能使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对于工程量增加的情况,一般承包方可能从中获益,大都持欢迎态度,而工程量减少可能使承包方承受资源浪费和预期利润损失,这种风险在道路改扩建项目中比较常见。
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成本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既不可能转移,也不可能化解,因此,该项风险应由建设方承担。对于工程量减少的变更,建议结算总额累计减少超过合同总量15%,则给予承包方超出部分工程量的3%补偿。某些工程量减少的变更,比如在工程建设中可能因为某条水沟、水池、挡墙等因为征地拆迁问题迟迟不能解决,造成该项工程不能施工,承包方也不能及时撤场,最终该项工程取消或另行组织施工,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参照上述建议,不设置15%前提条件,将取消工程量的10%补偿给承包方。
(2)材料涨价
因征地拆迁延误工期,可能遇到材料价格上涨,与初步设计提供的资料相比,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一般由建设方承担,但会设定一个正负额度,超出这个额度范围给予调价,但该种情况下的调差,建议取消这个正负额度。
(3)运费增加
料场发生改变可能增加运距,但这种风险建设方通常在招标文件中以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料场仅供投标方参考不作为报价的依据为由,将该风险转移给承包方了,因为对某些独立的桥梁、隧道工程影响较大,本人认为这种风险建设方不宜回避,可参照材料补差的方法按照地域特点设置一定的正负运距,超出部分给予补差。对于施工现场改变,材料运距增加,建议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为准,超出部分予以补差。
(4)工期延误、管理费用增加
工期延误、管理费用增加一般关系密切同时发生,目前对于建设方造成工期延误,建设方一般同意顺延工期,但建设方不承担由此增加的承包方管理费,如果建设方承担管理费用则可能放大该项风险,反之,承包方通过合理调整资源配置则可能减小或化解该项风险,因此上述做法是合理的,也符合风险划分原则。
(5)优化设计
做好优化设计意义重大,但要把优化设计做好不单单依赖于承包方,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建设方,实际上这是双方管控范围的重合,因为不论承包方设计多么完美,最终总要得到建设方的审批认可,建设方也承担了很大的风险,目前无论承包方通过优化设计节省多少投资,建设方从中没有获得任何收益显然有违风险与利益同担的原则,这应该视为设计施工总承包优化设计没有得以充分发挥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文建议将优化设计节省的费用按一定的比率由双方共享,就目前为了获得建设方的支持建议按六四开进行分配,建设方可将该笔费用用于支付其它应承担的风险,而对于承包方而言仅通过优化设计就可得到节省费用的40%,不至于挫伤承包方的积极性。通过这种分配建设方就承担了不发挥优化设计的作用而带来节省投资的风险,也势必会提高建设方的积极性,最大程度的提高社会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4 结语
传统模式下设计方按规范设计,施工方按图纸施工,责任不易分清,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管理界面单一、责任明确,本文以合同各方引发风险的起因作为风险分配的依据,既便于操作,也相对合理,合同各方也容意接受。
承包方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它要为产品的质量以及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环保、工期等问题负责并承担相应的风险,而建设方作为生产的保障者、监督者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同样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由于消除了责任的模糊空间,承包方很难将其应承担的风险转移给建设方,对其责任范围内出现的各种问题除了自己承受、化解外别无它途,而建设方如果保障、监督不力则可能将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方,这也是人们普遍感觉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下,承包方风险增加很多的原因。
况且在很多工程项目中,也确实存在建设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约定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将其应承担的部分责任风险转移给承包方,这种做法违背了风险与利益共担的原则,承包方在管控这些风险中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仅仅是损失的大小。
另外,在合同中完成某些标的,需要双方共同配合才能完成,完成的好坏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双方的尽职尽责,这既包含有建设方的责任也包含有承包方的责任,其风险与利益也应做到共担共享。
同时、参建各方作为利益共同体在承担本身控制范围内的风险同时,应依据对风险的控制力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过度地将风险转移至合作方,承包方更应努力规避自身经营管理不足引发的项目风险,尽可能多的承担自己有优势的伴生风险。
参考文献
[1] 雷俊卿主编,合同管理.人民交通出版社,1999.
[2] 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3.
[3]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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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2-11-24 17: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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