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督局、北京市高院五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办法主要作了以下重要调整:
一是将监管主体由商业银行调整为政府,监管原则由“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调整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专户收存、专款专用、核定支出、违规追责”。
二是引入市住房资金中心作为具体监管业务承担部门,发挥其独立性和资金管理专业性优势,强化对商业银行的执行监管,确保对预售资金监管新的要求落实到位。
三是在确定监管额度的工作中,创新采取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提出重点监管额度及各节点用款额度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项目交付使用条件及开发企业风险情况等因素核定。更好保障重点监管额度资金,能覆盖项目建安成本,防范项目资金风险。
四是完善社会多方监督机制,特别是要求购房人应将所支付的购房款存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资金中心门户网站公示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及时查看、比对监管账户信息,确保个人购房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五是对原办法中不合理、不适应行业发展新形势的相关规定一并进行了优化。
此前,北京已多次调整相关办法。2010年,北京市印发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监管模式;2013年7月,修订出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继续坚持原有监管原则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完善;2015年12月,对预售资金收存和支取条件进行了微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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