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观点:总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招标人应对工程量计算错误承担风险。

裁判理由:判断合同价格形式是总价合同还是单价合同,本质区别在于最终结算工程量时是否可以调整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

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为招标人提供给不同投标人的竞价依据,招标人应对工程量计算错误承担风险,投标人对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单价报价承担风险。

因此,《清单计价规范》第7.1.3条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但该条规定为非强制性条款,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以总价合同执行,《清单计价规范》并不禁止。案涉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标注单价汇总成总价参与竞标,中标后形成中标总价。

在中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中标总价经招标人返算调整形成了新的工程量清单单价,中标总价和单价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风险均不调整,直接列为签约合同价。

案件索引:(2020)豫02民终3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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