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潘某林等7名农民工要回了被拖欠的工资14万多元。
某建筑集团公司承建位于和硕县的某建设项目后,分包给四川某建设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2021年3月,该分公司雇佣潘某林等7名农民工工作,完工后未向他们支付工资。于是潘某林等人开始追讨。
经和硕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协调,某建筑集团公司与潘某林等人核算工资后,承诺以总承包单位身份代为四川某建设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支付工资,并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书约定于2021年11月26日支付部分,剩余的于2021年12月25日前付清,但支付期限届满后,某建筑集团公司未支付剩余工资共计14万多元。潘某林等人向和硕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筑集团公司支付剩余工资,和硕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8月5日作出裁决,支持了潘某林等人的诉求。
某建筑集团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和硕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予支付被告工资。法院认为,其作为涉案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因其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某建筑集团公司应当承担工资先行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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