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文见文章末尾),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截至目前,31省市均有发文推进施工过程结算(见本文汇总部分)。
安徽通知明确:
一、必须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每年应至少办理3次施工过程结算!
1、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并且每年应至少办理3次施工过程结算。施工结算点参考如下:
- 按质量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
- 按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
- 以某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确定。
- 施工周期(按月、季)或关键时间节点。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365天以上(含本数)且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竣工结算前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含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社会投资项目不得低于80%,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不得低于85%。
第五条 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以外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应计算的工程价款(含工程预付款)之和。
3月27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
-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款的80%(已竣工的按工程造价的97%)支付工程款的,首先追究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不得垫资建设!不得拖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1、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不得以承包人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等内容写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
2、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理由,拖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3、相关机构对过程结算文件批复的不得超过14天。
4、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 发包人不依法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 发包人以未完成工程施工过程(竣工)结算审计为理由,拖欠工程款的;
- 发包、代建、代管、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设计等单位因违反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
-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拨付不足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发包人未按规定足额拨付人工费的;
- 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与分包单位进行过程结算的;
- 未按要求进行合同信息归集的。
5、国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未及时拨付施工过程价款,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拨付的,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优评选、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款欠薪问题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
-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将调查案卷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支付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招投标、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三、造价方面内容
1、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双方委托。
2、造价工程师在施工过程结算编审和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的,按规定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6月,财政部、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签订的工程合同应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明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
目前为止,31省市均有发文推进施工过程结算,部分省份明确了进度款支付比例。
1、广东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湖南省、重庆市、天津市、江苏常州、湖北省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0%;
2、浙江省和山西省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85%;
3、广东东莞规定:进度款比例不低于90%,也是截至1*3*1+19-10/29+7-3目前发文省市中要求最高的。
国务院: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60天!迟延支付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2020年7月5日国务院颁布第728号令《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小企业被拖欠的款项及时支付,《条例》规定:
-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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