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加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准确评估名城保护工作情况、保护对象的保护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充分运用评估成果,推进落实保护责任,推动经验推广、问责问效、问题整改,切实提高名城保护能力和水平。
住建部图
    《通知》规定了评估内容:
    一是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和认定情况。要求对各时期历史文化资源开展普查、调查和评估,推进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等情况。名城内的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认定公布、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和测绘建档,推进应保尽保、应挂尽挂等情况;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情况,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公布、挂牌保护、建立并动态更新记录档案情况,地下文物埋藏区划定情况;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认定公布情况。
    二是保护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名城保护管理地方性法规、管理规定和保护规则、技术标准等制定和执行情况。名城保护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等相关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备案情况,保护名录建立、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以及保护要求落实、保护责任划分等情况。
三是保护利用工作成效。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情况,包括留而不修、修后未用等空置状况。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活化利用等情况。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的保护修缮进展以及环境整治、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基础设施改造等情况。城镇格局、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情况,包括历史风貌破坏问题及整改情况。
    《通知》就评估组织作出安排:
    一是年度自评估。自2022年开始,各名城每年应开展一次自评估工作,对历史文化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实事求是梳理经验、查找问题。
    二是定期评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每五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所有名城开展全覆盖调研评估。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名城保护)部门应会同文物部门结合名城自评估工作,每年对本省(自治区)所有名城开展一轮评估。
    三是重点评估。对特定区域、流域的名城保护情况,名城内特定时期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或者问题频发的名城保护管理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以及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名城保护)部门、文物部门,及时组织开展重点评估。
    《通知》要求,开展处罚问责。对专项评估或群众举报发现突出问题的名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家文物局约谈名城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对问题严重的名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会同国家文物局在进行必要复核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力处理标准(试行)》,按规定要求和程序作出处理。
推进问题整改。对专项评估发现的问题,相关名城应制定整改方案,及时进行整改。
    《通知》还制定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不力处理标准(试行)》。
    《标准》明确,存在以下八种情形之一的,可进行通报批评:
    一是对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文物保护利用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的。
    二是未按规定认定公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或者未按规定核定或登记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并且达到一定数量的;或者未能依法依规落实上述保护对象各项保护要求和措施的。
    三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以及名城内的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历史地段、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及相关城镇格局、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力的。
    四是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长期缺乏修缮、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完善,建设工程没有处理好与历史建筑的关系,群众反映强烈甚至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是发生重大文物违法行为、重大文物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多次发生文物违法行为,或者对文物违法问题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迟报谎报、查处不力的。
    六是未按要求制定出台、执行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文物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保护规划、技术导则,造成保护对象严重破坏的。
    七是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约谈后,仍未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或者持续发生破坏行为的。
    八是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标准》明确,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可列入濒危名单:
    一是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及其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和环境遭受新的破坏,被破坏的范围累计达到历史城区范围20%以上,或者成片拆除反映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区域的用地面积达1公顷以上,或者其他破坏行为导致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是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肌理、历史街巷、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遭受破坏,被破坏的范围达到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20%以上,或者拆除后,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小于1公顷的,或者长期不进行保护修缮,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是因保护不力造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灭失,影响名城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
    四是违法违规撤销、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是被2次通报批评后,整改不到位,或者未开展整改工作,或者仍然出现破坏行为的。
    《标准》明确,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可撤销其名城称号:
    一是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被严重破坏,历史文化价值严重受损,且已经无法挽回的。
    二是在历史文化街区大拆大建,核心保护范围内被成片拆除的用地面积达1公顷以上,或者保护不力、拆真建假,导致历史文化名城内已没有符合标准的历史文化街区的。
    三是因保护不力造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灭失,严重影响名城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
    四是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遭到大规模拆除的。
    五是列入濒危名单后没有按期限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预期效果,且拒绝继续整改的。

点赞(0) 打赏

评论列表 共有 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