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北京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明确提出建筑物名称应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
《规定》称,申报的建筑物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无损于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公共利益;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无迷信、庸俗、虚夸、离奇等不良文化内容;符合建筑物的性质、功能、形态、规模和环境等实际情况,能够为公众理解和接受;符合汉语语义、构词规则和语言习惯,用字规范,词语简洁,含义明确,读音顺畅,并能够同本市其他建筑物名称明显区别;不得侵犯他人和组织的名称专用权;建筑物名称由专名和通名组成,总字数一般应当控制在 3-6个汉字,且不得含有非文字性符号。
《规定》指出,建筑物名称应与其用途、规模、品质相协调,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定期收集、整理不规范建筑物名称以及项目推广名典型案例,为规范使用提供参考和指引服务。不规范建筑物名称的认定标准如下:
刻意夸大的“大”地名:专名或通名的含义远远超出地理实际地域、地位、规模、功能等特征的地名。
崇洋媚外的“洋”地名:包含外国人名的地名;包含外国地名的地名;用外语词命名的地名。
怪异难懂的“怪”地名:用字不规范的地名;含义怪诞离奇的地名;含义低级庸俗的地名;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地名。
重名的“重”地名:本市内建筑物名称重名或同音。
此外,建筑物名称核准后,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实时在官方网站发布信息公告;各类地名标志、房地产广告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不得增删或更改其字词;建筑物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使用人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使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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