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统筹推进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提升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拉动有效投资的重要举措,是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重要工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印发《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县域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重点支持内容

      (一)支持县域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主要包括:县城、乡镇、行政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集中收集设施;县城、乡镇生活垃圾中转站;各类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县城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设施以及乡镇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处理设施;再生资源回收点、站或县级再生资源利用中心;县域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运行监管信息平台。

      (二)支持县域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主要包括:县城、建制镇源头截污以及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提升泵站;县城、建制镇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设施;纳污水体生态修复工程;县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信息平台。

      (三)支持行业或区域统筹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按行业整合的项目包括:县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监测系统”项目、县域生活污水“源头截污+管网收集+污水处理+生态修复+监测系统”项目。按区域整合的项目包括:省级统筹、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方式,覆盖城乡的生活垃圾污水治理项目。

建立动态项目储备库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国家开发银行省(区、市)分行,指导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尽快梳理“十四五”时期县域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明确设施规模、建设时序、投资总额、融资需求等内容。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等方式,积极谋划县域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成熟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将项目申请表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家开发银行省(区、市)分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国家开发银行省(区、市)分行建立项目储备库,组织开展上报项目贷款条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督促县级相关部门尽快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准备工作,尽早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投融资和建设运营模式等,抓紧抓好项目落地。

优先信贷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省(区、市)分行对纳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域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开展尽职调查、优先进行审查审批、优先安排贷款投放、优先给予利率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点示范项目、乡村建设评价样本县的相关项目,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0年。对综合业务能力强、扎根本地从事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的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承接县域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在贷款期限、利率定价等方面给予扶持,打造一支本土化、留得住、用得上的建设管护专业队伍。

建立协调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开展县域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相关研究,优先选取积极性高、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市场化、可持续的项目包装和融资支持模式,共同培育孵化大型专业化的建设运营主体。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家开发银行省(区、市)分行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共享开发性金融支持县域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信息及调度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融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每年12月底前将开发性金融支持县域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进展表分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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