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分为实际灭失和实质灭失。例如楹庭律师曾经受理过黑龙江某地的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到一半的时候,法人被抓起来了。该企业在当地属于规模比较大的开发商,同时在开发建设的有三个项目。
诸如此类的,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建设的过程中,企业主因为经营上的一些问题,涉及到犯罪,被抓起来之后,企业变得群龙无首,导致该企业所经营三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停工。可是该企业并没有真的灭失,但是事实上已经发生了实质的灭失。
公司没人来处理,加上债主的催债等等,原来的老的员工也都辞去了,公司实际上已经处于灭失状态了。
因开发企业单位灭失有继承单位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由继承单位和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没有继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组织代为申请办理。
在该案中,当地区行政部门指定了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来代管这三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和有关单位灭失,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可以一并处理,并在登记中对权利主体灭失的情况予以载明。已经办理首次登记的开发企业和有关单位灭失的,购房人单方面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单方购房人就可以去办理。
2021年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其中规定:
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有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由承继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办理;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的,首次登记与转移登记可一并办理,并在登记簿中对权利主体灭失情况予以记载。已办理首次登记,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已经灭失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说回到东北黑龙江的案件,该企业当时并没有办理出资登记,行政主体交给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时,以一个极低的价格,可是据该企业主向我们律师反映他为投资这三个项目花费应该达到十几亿元。当时行政主体是以1亿元的价格给了新的开发企业,所以该企业主,原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极大的侵害,所以找楹庭律师进行维权。
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相关规定,对于登记的管理指明了方向。可以由行政主体可以来处理,但是行政主体不能在指定的过程中侵犯原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个是不允许的,涉及到一些行政赔偿的问题,需要采用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解决。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