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违法分包过程中,违法的发包人和分包人应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3日,被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其承包的金乡县某小区商住楼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李四。被告李四将其中木工单项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王五、被告赵六。被告王五、被告赵六雇佣原告为其提供木工支模工作。2021年10月23日下午17时许,原告不慎从一楼平台处跌入负二层电梯井中受伤。原告跌落处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及警示标志。原告受伤后被送至金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主要诊断为左PCL胫骨止点撕脱骨折,其他诊断为左膝内侧半月板撕裂、胸骨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等,被告垫付了部分住院医疗费。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五、被告赵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172480.72元;

二、被告张三、被告李四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本案中,张三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李四,李四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王五、赵六,王五、赵六雇佣原告为其提供木工支模工作,此时王五、赵六与原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亦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伤,王五、赵六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尽到劳动安全教育、组织监督安全施工、提供安全场地及安全防护措施等义务,而其在本事故发生时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确保工作环境安全等问题,导致损害发生,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却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受伤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本案中,张三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李四,李四又将案涉工程分包给王五、赵六,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被告张三、李四应与被告王五、赵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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