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中途退场,价款未结算,其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裁判理由:因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参照双方约定的计价的基础已无可能,且当事人没有达成其他合同。以铁路部门发布的定额作为计算价款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也能反映实际施工人在项目中的投入,符合双方当事人预期的价款。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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