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二、“六个严禁”: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2、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铁路、公路道路沿线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米;不得违规在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禁止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限期恢复。
4、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新建的自然保护地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已划入核心保护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纳入生态退耕、有序退出;一般控制区内的永久基本农田要根据对生态功能造成的影响确定是否退出。自然保护地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5、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6、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格临时用地管理,不得超过规定时限长期使用;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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