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男子买了一套290平米的住宅,交付时却是182平米的住宅与108平米的储藏室,男子认为房地产商构成违约,遂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赔偿违约金。房地产公司却认为男子投机取巧,遂拒绝双倍赔偿。
      阮先生在厦门的某小区看中了一套房,建筑面积约290.02平方米,单价9555.91元/平方米,房屋总价款2771405元。但销售人员告诉阮先生,若阮先生一次性付款的话,可以打87折。
      阮先生算了一笔账,如果他一次性全款支付的话,可以省30多万,阮先生爽快地答应了,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付款2411122元。
      双方约定,房子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任何一项超出3%时,阮先生有权退房。阮先生若退房,房地产商应当在阮先生书面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钱退还给阮先生,并支付利息。
      若阮先生不退房,按以下方式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阮先生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商承担,产权归阮先生。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商返还给阮先生;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商双倍返还给阮先生。
      交房的日子终于到了,阮先生兴高采烈地去看房时,却发现他买的290平米的房子根本不是住宅,而是182.5平米的住宅,加上负1层107.52平米的储藏间。
      阮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与合同约定事项差异太大,遂将房地产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房价款1685844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逾期未交付的责任。
      1、本案中,阮先生与房地产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及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按照合同约定,当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超出3%时,超出部分应由房地产商双倍赔偿,3%以内的部分房地产商原价返还给阮先生。
      本案中,房子实测面积为184.28平米,故与约定面积290.02平米之间存在105.74平米的误差。
      故按照合同约定,误差比3%以内时,房产公司应返还购房款为290.02*3%*9555.91*0.87=72333元;
      误差比超出3%部分为105.74-8.7=97.04平米,该部分应双倍返还,即应返还购房款97.04*9555.91*0.87*2=1613511元。
      两部分合计为1685844元。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阮先生要求房地产商承担逾期未交房责任的诉求,支持了其索赔1685844元的主张。
       2、然而,该判决结果却让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阮先生认为,房子不能如期交付的原因是房地产商交付的房子并不是他要的,其未合格履行交房义务,存在“货不对板”的情况,所以,房地产商应当为房子逾期买单。
      另一边,房地产商更不满意,房地产商答辩称,
      一、房子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且房产公司已按约履行通知交付义务。
      二、结合合同附件所附的房屋分层平面图,足以印证房地产公司已明示阮先生案涉房产面积包含地下室,该相关证据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结合交易惯例和生活常识,购买商品房是大宗交易,阮先生否认不清楚案涉房产的户型、面积,也不清楚该面积包括地下室面积,不符合生活常识。
       三、因政策调整,致使地下室无法单独办理产权,导致阮先生所购房产面积减少,并非房地产公司所能控制和决定的。
      四、同一楼盘的平均售价约12000元/㎡,但房产公司出售该房产的价格是8000多元每平方米,价格低就是因为带了地下室。
       因此,一审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1685844.91元明显过高,应予以调整。
      3、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阮先生已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经相关部门测绘,讼争商品房单位预算建筑面积为182.50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107.05平方米,房地产公司应将多收的购房款893882元(107.05*8313.64元)退还阮先生。
      而且,从本案现有证据看,讼争商品房面积短少是因为地下一层不能办理产权,与商品房缺斤少两有本质的区别,且并非房地产公司故意而为,一审判决适用具有惩罚性质的双倍返还规定,有违公平。
      故二审法院改判房地产公司按照原价退还给阮先生893882,阮先生享有182.5平米的房子的所有权,地下室归房地产公司所有。
(来源: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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