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新供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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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表示,为有效增加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多渠道筹集房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北京市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北京市新供住宅项目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统称“配建住房”)相关工作。

      根据《通知》,配建范围为各区新供商品住房、安置房(不含“三定三限”)等产权型住宅建设项目(以下统称“住宅项目”),每年应按照新供住宅项目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及相应机动车停车位。

      各区在确保租赁住房用地年度计划完成的前提下,可结合地块情况,采取逐地块配建、集中配建两种方式。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其中通过道路分割的相对独立成宗地块可配建公租房;安置房项目配建以公租房为主。

      配建要求上,《通知》明确,配建住房应与项目其他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项目分期开发建设的,配建住房应安排在首期进行开发建设,并及时交付使用。项目配建住房有整栋、整单元的,应在配建住房首层配套一处租务管理用房。配建住房实施装配式装修成品交房,室内装修标准不低于公租房建设评价标准中明确的装修标准。

      土地供应条件上,《通知》规定,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将配建及回购住房要求载入土地供应文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通过“招拍挂”方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单位的,须将有关事项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通过划拨方式将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划拨到建设单位的,须将有关事项在划拨文件中予以明确。

      资产管理方面,《通知》要求,配建住房作为实物房源租赁使用,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规范管理,市或区保障性住房专业公司应建立专门档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房屋资产按照配建协议中明确的回购价格予以入账,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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