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日前印发,进一步规范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

      实施细则从根本上分清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工程款支付链条,从源头上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发到位”。实施细则明确,建设单位拒不签订专用账户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的,开户银行应先行为总包单位开立专用账户,并由总包单位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实施细则,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下,或工期不足3个月,或使用农民工人数总计在30人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免开专用账户,由总包单位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实施细则提出,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须就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进行约定。按规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拨付日期应当在每月20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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