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的王兆敦大爷和68岁的张永勤大妈老两口从山东到黑龙江帮女儿照顾孩子,他们已经在哈尔滨过了五个冬季。之前每年18摄氏度的室温让他们还是感觉有些凉,在室内总是穿着厚绒裤绒衣。而今年的供热季开始,老两口明显感觉到室温提升了,厚绒衣绒裤已经换成了线衣线裤。老两口告诉记者:“今年的冬天不用担心冷了!不用后半夜起来再加盖厚被子了!”。

这样的改变,是因为《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将居民室内最低温度由18摄氏度提高到20摄氏度,实现了黑龙江省室温由“达标供暖”向“舒适供暖”转变,成为我国北方冬季集中供暖地区最高的省级温度标准。

新条例强化居民室温保障,调整室温不达标退费标准,明确规定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摄氏度,高于16摄氏度(含16摄氏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摄氏度的,按日100%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明确规定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在10时至14时之外的时段对用户进行现场测温。

新条例还进一步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非节能建筑和供热设施的改造计划,并明确改造完成时限。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单位信用等方面规定予以修改完善,取消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优化服务流程,有效减轻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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