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图片来源:CFP)
《意见》指出,广东省各地级以上市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广州和深圳市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各地级以上市要针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的筹集建设方式,分类制定准入、退出具体条件以及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管理要求。
《意见》明确,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湛江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
同时,《意见》提出,要提高金融支持水平,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包括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建立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绿色通道、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积极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等。
此外,《意见》还指出,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经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