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规(规定、规范、规程)

第一节 上海市禁止或者兼职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五批)

2020年10月13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公布了《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五批)》。通知原文如下。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五批)

序号

类别

材料名称

禁止和限制的范围和内容

1

外墙保温系统

施工现场采用胶结剂或锚栓以及两种方式组合的施工工艺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装饰复合板除外)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外墙外侧作为主体保温系统设计使用

2

岩棉保温装饰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外墙外侧作为主体保温系统设计使用

3

保温板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装饰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27米以上住宅以及24米以上公共建筑工程的外墙外侧作为主体保温系统设计使用,且保温装饰复合板单块面积应不超过1平方米,单位面积质量应不大于20kg/m2

4

保温板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装饰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8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外墙外侧作为主体保温系统设计使用,且保温装饰复合板单块面积应不超过1平方米,单位面积质量应不大于20kg/m2

5

建筑幕墙

施工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玻璃幕墙施工工艺

禁止在玻璃幕墙施工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璃幕墙或局部破损补片除外)

6

全隐框玻璃幕墙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工程中设计使用

7

采用钢销、T形连接件和角形倾斜连接件连接和支撑的石材面板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设计使用(局部破损维修除外)

8

干挂石材幕墙的花岗石磨光面板最小厚度小于25mm,粗面板材厚度小于28mm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设计使用

9

不锈钢整体铸造挂件厚度小于3mm,铝合金挂件厚度小于4mm的石材挂件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设计使用

10

建设用砂

氯离子含量大于0.02%的建设用砂

禁止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中使用

11

氯离子含量大于0.01%的建设用砂

禁止在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设计使用年限100年或以上的混凝土结构、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设计使用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五批)

序号

类别

材料名称

禁止和限制的范围和内容

12

外窗及五金配件

非Low-E镀膜单腔普通中空玻璃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外窗部位设计使用

13

将滑撑直接用自攻螺钉进行安装的建筑外开塑料窗(包括外平开塑料窗和外开上悬塑料窗)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中设计使用

14

传热系数K值大于2.2( W/m2.K)的建筑外窗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中设计使用

15

气密性能分级低于6级的建筑外窗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中设计使用

16

外窗及五金配件

外窗用铝合金主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基材公称壁厚小于1.8mm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中设计使用

17

外平开窗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七层及以上民用建筑中设计使用外平开窗。二层至六层民用建筑中限制使用外平开窗,当确需采用时,外窗应设计有儿童和窗扇防坠落装置及安全限位装置。

18

现场加工拼装建筑外窗(大型组装窗和带有转角的凸窗除外)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中使用

19

防水材料

再生料生产的聚乙烯丙纶防水卷材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设计使用

20

明火热熔法施工的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

禁止在密闭空间、通风不畅空间和附近有易燃材料的建筑工程中设计使用

21

涂料

溶剂型涂料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

22

管道

砂模铸造铸铁管

禁止在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设计使用 《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第1条与此条冲突的,以此条为准

第二节 中国建筑装饰协2017年已经淘汰的幕墙技术

2016年12月26日,中国建筑装饰协印发了《关于淘汰建筑幕墙落后产品和技术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原文如下。

附件:

关于淘汰建筑幕墙落后产品和技术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促进建筑幕墙产品工业化,提高建筑幕墙产品品质和技术水平,保护环境,确保建筑幕墙应用的安全性,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我国建筑幕墙行业整体产能过剩,部分产品工业化程度较低,落后产品与技术的应用导致建筑幕墙安全性降低,环境污染严重,逐步淘汰建筑幕墙落后产品和技术势在必行。

第三条 建筑幕墙落后产品与技术是指: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与技术;现场制作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与技术;高耗能的产品与技术。

第四条 淘汰建筑幕墙落后产品和技术主要控制环节是:在设计方案中应避免采用落后产品与技术;提倡在评标中增加采用先进产品与技术的评标权重;存在安全隐患的落后产品与技术在施工中应严禁使用。

第五条 建筑幕墙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基本要求,建筑幕墙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向业主阐明落后产品与技术的弊端,让业主充分理解采用先进建筑幕墙产品与技术的必要性。建议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在制修订标准时将建筑幕墙落后产品与技术摒弃。

第六条 推荐采用单元式建筑幕墙。

第七条 玻璃幕墙严禁采用四边大小片中空玻璃构造。

第八条 玻璃幕墙开启扇严禁使用旋压锁,推荐使用多点锁;隐框开启扇中空玻璃中的结构胶与副框结构胶至少必须有一组对边位置重合;挂钩式开启扇必须有防脱落措施;开启扇尺寸不宜超过1.5平方米;开启扇尺寸严禁超过2.0平方米。

第九条 石材幕墙严禁采用T型挂件和背挑挂件(亦称为背插式或斜插式);石材幕墙严禁采用单纯胶粘连接构造,推荐采用机械连接构造;采用开缝石材幕墙不宜采用短槽式构造。

第十条 不宜采用倒挂石材吊顶;采用单排石材吊顶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石材坠落措施;严禁大面积采用倒挂石材吊顶。

第十一条 严禁在建筑幕墙上采用胶粘连接装饰构件。

第十二条 本指导意见将在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评选中贯彻。2018年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参评项目,凡采用本指导意见所列严禁的技术与产品,一律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节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2015年3月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原文如下。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

建标[2015]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监管局,直辖市建委、安全监管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天津、重庆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重要性
玻璃幕墙因美观、自重轻、采光好及标准化、工业化程度高等优点,自20世纪80年代起,在商场、写字楼、酒店、机场、车站等大型和高层建筑的外装饰上得到广泛应用。近年来,在个别城市偶发的因幕墙玻璃自爆或脱落造成的损物、伤人事件,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引发社会关注。造成这些安全危害的原因,除早期玻璃幕墙工程技术缺陷、材料缺陷等因素外,对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等特定环境、特定建筑的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玻璃幕墙维护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在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等环节,切实加强监管,落实安全防护责任,确保玻璃幕墙质量和使用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新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措施
(一)新建玻璃幕墙要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周边环境以及建筑性质和使用功能等因素,按照建筑安全、环保和节能等要求,合理控制玻璃幕墙的类型、形状和面积。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二)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四)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采用钢化玻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的规定。
(五)新建玻璃幕墙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论证,并在竣工前进行专项验收。
三、严格落实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各方责任
(一)明确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明确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落实玻璃幕墙日常维护管理要求。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
(二)加强玻璃幕墙的维护检查。玻璃幕墙竣工验收1年后,施工单位应对幕墙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安全维护责任人要按规定对既有玻璃幕墙进行专项检查。遭受冰雹、台风、雷击、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件后,安全维护责任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要及时对可能受损建筑的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三)及时鉴定玻璃幕墙安全性能。玻璃幕墙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玻璃幕墙进行安全性能鉴定,需要实施改造、加固或者拆除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四)严格规范玻璃幕墙维修加固活动。对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不得擅自改变玻璃幕墙的结构构件,结构验算及加固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超出技术标准规定的,应进行安全性技术论证。玻璃幕墙进行结构性维修加固工程完成后,业主、安全维护责任单位或者承担日常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组织验收。
四、切实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监管工作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玻璃幕墙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工作,严格事故责任追究,督促防范措施整改到位。

(二)新建玻璃幕墙要严把质量关,加强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等环节,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于使用中的既有玻璃幕墙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性普查,建立既有幕墙信息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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