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模式的含义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商,由总承包商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 设计、采购、施工 ,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EPC模式的特点
1、权责界面清晰。EPC合同中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商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界面清晰,责任主体明确。
2、建设单位投资收益可控。EPC合同中,工程成本、工期相对固定,建设单位的投资效益更具确定性。
3、建设单位资金周转压力大。由于EPC合同采取设计、采购、施工一并发包的合同模式,且一般采取里程碑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付款时需同时支付设计、采购、施工三类款项,资金压力大,一旦资金链吃紧,将严重影响工程进展。
4、总承包商风险大。EPC合同一般约定总承包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建设单位风险合理转移,总承包商承担更多风险。目前EPC管理缺乏规范、制度体系不完善,仍有相当数量的EPC项目不是真正意义上的EPC,而是对传统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各项业务的机械捆绑。部分建设单位仍然习惯于传统的设计、施工分离的总分包模式,过程中对总承包商过分干预,不仅不能发挥EPC模式应有的优势,反而连传统模式优势的发挥也会受到束缚,常常导致项目开展遭遇困难。
5、总承包商利润空间大。一是EPC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总承包商必须独自承担设计、采购、施工建设任务,总承包商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分包获取一定的工程差价;二是若能实现设计与施工的协同,在建设过程中进行设计优化、控制造价成本,将带来更可观的项目效益。
EPC模式的风险点
1、无设计主导权风险。建设单位过多参与设计工作,造成总承包单位设计优化困难,无法通过优化设计达到预期利益。根据EPC合同特点,总承包单位有权在法定和约定的要求范围内按照较低的标准进行施工,以实现创效,但建设单位往往会通过指令、通知、审批程序、专家评审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干预,频繁更改发包人要求,造成项目成本增加、工程工期延误等损失。
2、价格上涨风险。施工期间非调差材料、人工等价格上涨,造成成本增加。
3、工期不可控风险。因各种不确定因素造成工期滞后,除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其余均要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4、合同模式变更风险。目前国内有关EPC模式的立法、制度比较薄弱,部分EPC项目为“伪EPC”模式,建设单位依然采用清单模式进行结算管控。
5、资金不到位风险。一是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风险。二是如合同约定付款比例低、形象进度滞后或变更审批周期长,造成总承包单位资金风险。三是因后期变更等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跟新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影响进度款支付。
6、概算漏项,项目超概风险。初步设计概算不够详尽,可能存在漏项漏量,后续施工图量差将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7、工程交付风险。可能存在交付标准不明确,或建设单位交付标准高于一般质量标准,造成完工后交付困难。
应对措施
1、合同标的条款审核
审核时,须核实投标报价的项⽬⼯作范围与合同中表述的内容是否⼀致,合同⼯作范围描述是否准确,切忌出现诸 如“另有规定外的⼀切⼯程”、“承包⼈可以合理推知需要提供的为本⼯程实施所需的⼀切辅助⼯程”之类含糊不清的⼯程范 围描述。 此外,还应注意承包商的责任范围与业主的责任范围之间的明确界限划分。有的业主将⼀个完整的项⽬分段招标,此时应特别注意各分段招标的⼯程范围之间的界限划分和接⼝。
2. 建设单位责任条款审核
主要审查逾期付款违约⾦、建设单位对施⼯场地的移交义务、建设单位完成其他发包⼯程的责任、其他承包单位影响施⼯的责任、招标⽂件中有关设计要求技术参数准确性的责任等。
3.合同价款审核
EPC合同的合同价款⼀般是固定总价。应注意是否任何情况下价款都不能进⾏调整,如果是,就增⼤了⼯程成本的风险。 关于合同价款,还应重点应审核以几个⽅⾯:
(1)审核合同价款的构成和计价货币。此时应注意汇率风险和利率 风险,以及承包商和业主对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分担办法。
(2)注意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是延期开⼯的费⽤补偿,有的项⽬签完合同后并不⼀定能够马上开⼯, 原因是业主 筹措项⽬资⾦尚需时间,这时就有必要规定⼀个调价条款。⼆是对于⼯程变更的费⽤补偿规定是否合理。⾄少对于费⽤ 补偿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以免⽇后出现纠纷。有的业主在招标书中规定,业主有权指⽰⼯程变更,承包商可以提出⼯ 期补偿,但是,不得提出造价补偿。
(3)合同条款中应对固定总价所对应的承包范围以及对于如法律法规的变动、变更引起的费⽤增减及其它双⽅协商⼀ 致的情形等可以变动的特殊情况尽量明确。
(4)应注意在合同条款中是否描述为任何情况下价款都不能进⾏调整以及是否有所有风险、⼀切新增⼯程量发⽣费⽤ 均由⼄⽅承担的⽤词⽤语。以上内容严格来讲是被禁⽌的⽆效条款,是有失公平的,应尽量避免,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分歧或纠纷。
(5)关于材料价差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切忌为中标承建⼯程⽽不顾实际情况和价格风险接受此类条款。在合同中应明 确约定材料价格调整条件及计算⽅法。
(6)关于变更计价⽅式:在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变更的计价⽅式及优先顺序,并明确约定建设⽅对变更确认的时间, 避免与建设⽅在变更费⽤问题上的拖延与纠缠。
(7)基于⽬前现状⽆法判断的风险,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风险分配原则。风险在能预见的范围内,尽量通过约定进⾏ 明确,在不可预见或预见不准确时,尽量避免⼀切责任由某⽅承担的霸王条款。
以上只是个人浅见,希望大家能共同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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