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精装修房比例的增加,开发商最好能标注具体的尺寸规格,以避免误导,引发后期矛盾。
近日,有不少购房者表示,买房时售楼处样板间空间感觉挺好,实际交房后,尤其要装修房子,放置购买家具时,房间空间感顿时感觉差了很多,很多买的家具根本放不下。
3月15日,记者在多个楼盘实地走访中发现,楼盘样板间的家具很多都是“缩小版”,以主卧双人床为例,家庭正常使用的床长度通常为2米,样板房中的床长度为1.83-1.97米,次卧单人床的长度部分只有1.63-1.82米。
根据上海市消保委公告,其工作人员在暗访中对几个楼盘的主卧与次卧创的长度进行测量。其中,位于松江区茸凯路与长水街叉向东的丰盛道,主卧室双人床的长度为1.83米左右,次卧单人床长度为1.82米左右;嘉定区崇教路与康丰路交叉口嘉悦云上主卧室双人床长度为1.86米左右;青浦区虹桥峯汇主卧室双人床长度为1.88米左右,次卧单人床长度为1.63米左右;招商公园1872主卧室双人床长度为1.93米左右;浦东新区未来金融城主卧室双人床长度为1.97米左右。
有购房者表示,买房是每个家庭的大事,部分楼盘销售人员在看房时会阻止购房者测量家具尺寸,楼盘样板房为了展示效果使用非标家具,应向购房者进行告知,样板房只有床与床头柜。在家庭实际使用中,卧室通常要兼顾床与衣柜的空间,显得非常局促。
记者在实地走访中,以松江区即将认购的龙湖·御龙境为例,该楼盘100平方米三房户型中,主卧床长度约2米,次卧床长度约为1.85米,宽约1.5米,当记者进行现场测量时,销售人员并不排斥测量尺寸。
现场一名购房者表示样板间家具齐全,空间看起来比实际收房后看起来大,很多购房者不知道原因。也有购房者则表示样板房家具“缩小版”从6年前到现在一直是售楼处样板间的普遍现象,尤其是次卧小房间。
实际上,多个楼盘售楼处样板间的装饰,家具配置一般会根据房型进行定制,开发商只会标出非交付标准,对家具尺寸不会标注。为了配合整体空间效果,通常会定制小尺寸或特定形状的家具。
上海师范大学房地产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崔光灿表示,目前没有规范要求一定要标出家具的尺寸,样板房展示在带来较好空间效果时,的确会使看房者产生误解,以为正常尺寸家具会带来同样效果。即使对于有心的购房人,很多售楼处一般不允许测量家具,这在一定程度可能带来后期的矛盾。
“未来随着精装修房源比例的增加,建议行业协会等组织能出一些展示和标注标准,最好能标注出具体的尺寸或规格,以避免误导,引发后期矛盾。”崔光灿建议,从维护开发企业品牌价值的情况下,应如实标出家具的尺寸,特别是床、柜等大件家具的尺寸。购房人在购房时应重点关注房型和房间的具体尺寸,做好自我判断。
上海中原地产资深市场分析师卢文曦表示,市场上90~100平方米的三房户型,客厅占大部分空间,主卧面积通常在14~15平方米,次卧约12平方米,小房间6-8平方米,小房间理论上只能做书房,正常尺寸的床放进去会显得局促,样板房卧室中的家具很大一部分为非标准定制。开发商会告知家具为非交付标准,不会告知家具尺寸,购房者在看样板房时,可问清楚房间的长、宽、深详细尺寸,开发商若能主动尽到告知义务,这很重要。
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高级经济师宋庭敏认为,售楼处销售案场、样板间展示中心以营销促客成交为导向,在样板间家具布置以及氛围营造方面上做些技术性、艺术性处理也是无可厚非。比如,在卧室里使用了缩小版的床,在餐厅放置了特意改小的座椅等。但是,只要房间的实际轴线尺寸与合同附图保持一致,不能称为虚假宣传。由于布置的家具多为展示性和渲染性功能,且不作为交房标准,因此开发商是可以不告知购房者家具的尺寸的。
根据相关规定,为确保购房人“所见即所得”,即交付样板间的装修装饰标准应与预售方案中所列的清单内容保持一致、与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保持一致、与项目实际交房状况保持一致,不得增加交付标准以外的其他装饰和设施。
开发商在实际宣传中制作展板、沙盘、楼书、图册、App软件等各类销售宣传材料时,项目范围内展示内容应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景观、小区道路等比例关系应与规划许可总平面图一致;项目以外的展示内容应与现状保持一致,不得展示未建设内容。
开发企业未设置交付样板间的,不得设置展示(宣传) 样板间。交付样板间、 工艺样板区及展示(宣传) 样板间应设置在同一场所内。展示(宣传) 样板间应在显著位置标注屋内装修、装饰仅用于展示。
宋庭敏认为,由于售楼处样板间印象与交房反差而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在少数,一定程度上与部分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法律意识不强、理性精神缺失密切相关。从开发商方面来看,部分开发商在宣传广告中有意放大房屋及装饰装修的品质,诱使买房人提高心理预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事后的房屋争议埋下伏笔;从买房人方面来看,不少买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过于轻信营销案场的感觉以及部分销售人员的夸大性宣传,对一些表述模糊、解释不清的条款缺乏应有的警觉;争议发生后,部分买受人缺乏采取有效措施搜集和固定重要证据的意识,依法维权能力较为有限。因此,建议加大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同时购房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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