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8年,河南开封某县政府为修建公路,在没有通知也没有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占用了王某1.5亩的土地,并强制拆除了王某建造在该土地上的厂房和围墙。
王某在厂房被强拆后,立即要求县政府作出赔偿。县政府也答应对王某的损失予以赔偿。随后,政府确定了补偿款为30万,王某觉得该补偿款过低,无法接受,双方一直僵持无法达成合意。无可奈何之下,王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并且对王某的损失给予合理赔偿。
二、被告答辩
1.县政府占地是为了修建公路,这是公益性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2.王某提出的补偿款数额过高,县政府依据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估价报告》,确定补偿款为30万元,合法合理。
3.王某故意夸大其损失,以提高赔偿款。例如围墙损失中,王某厂房的围墙实际只有20米左右,但其主张厂房围墙为130米。
1.县政府占有土地并且强拆房屋的行为是否违法。
县政府占用王某土地并拆除土地附着物的行为具有特定性、处分性、外部性、行政性,系行政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而县政府并未给予王某补偿,就强拆了王某的房屋,占用土地,明显违法同时,依据《行政强制法》,拆除房屋也前应当履行听取王某陈述、申辩等程序规定。而县政府却径行占地,程序明显违法。
2.对于损失赔偿问题。
由于王某不接受国土资源局关于其厂房的评估报告,法院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该评估机构,确定王某厂房的损失为75万元。王某和县政府对此评估报告都无异议,因此法院对此评估报告,予以采纳。另外,法院通过调查厂址面积、形状等,确认王某主张的围墙长度基本属实后,确定按照130米的长度,确定赔偿金额2万元。
四、法院判决
1.确认县政府占用土地、强拆厂房和围墙的行为违法;
2.判令县政府三十日内支付王某赔偿款77万元。
3.案件受理费50元,评估费8000元,由县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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