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可以同时起诉转包人和发包人要求偿付相应的工程款吗?实际施工人应当怎么维权呢?

法律分析

1.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曾作出以下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按照该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通过起诉维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主张权利,这种方式不涉及发包人,一是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要特别注意,这一条款没有涉及实际施工人同时起诉转包人和发包人以要求偿付相应工程款的问题。事实上,只要满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要件,实际施工人一般是有权提起这样的诉讼的。注意,转包人和发包人并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在连带责任实现后,最终在连带责任人之间会发生责任份额的分配问题以及可能的超出个人责任份额承担后的追偿问题,而转包人承担责任后谈不上再向发包人追偿,当然他可以单独向发包人请求欠付的工程款,他本来就有这样的权利,而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了其欠付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的责任后则将免除其对转包人相应的偿付责任。在同时起诉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应当引导选择只起诉转包人,或者在法定条件下选择只起诉发包人并主动追加转包人为第三人,以简化诉讼,提高审判效率。实际施工人应该根据更有利于偿付自己相应工程款的原则进行选择。

2.实务问题解答的探讨

①转包人未进入破产程序前

在未进入破产程序前,实际施工人可以依照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以转包人为被告进行起诉维权,也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在其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给予相应偿付。在直接对发包人提起的诉讼中法院应追加转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可以向实际施工人主张其对转包人的抗辩以及转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抗辩理由。要特别注意,在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直接起诉后即使转包人进入了破产程序,此诉讼也无须中止。这是因为实际施工人作为债权代位人行使的代位权已经成立,其相应的诉权当然也独立于转包人的破产程序。

②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

首先要明白,进入破产程序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的工程款应归属于作为破产人的转包人的财产,并在破产程序中明确破产管理人后交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和第二十五条。

依照前述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在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后均可以向转包人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实际施工人向债务人即转包人提起的诉讼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继续进行。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前,实际施工人不宜向转包人提起诉讼。不过,在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转包人提起诉讼,具体由接管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即转包人参加诉讼。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在其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偿付。这是因为企业破产法要求公平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的债权包括诉讼未决的债权可以并且只能依照破产程序进行申报,并在破产程序中通过债务重组、破产重整成功后的债务调整安排进行偿付,或者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依照按法定次序和比例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来获得相应的偿付。转包人及其破产管理人不得在破产程序外对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款清偿,否则该清偿将是无效行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

在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前实际施工人同时起诉转包人和发包人的,在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施工人一般宜选择继续起诉发包人而放弃起诉转包人。

在转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施工人不能同时起诉转包人和发包人,这是因为其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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