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施工方主张因征地导致工程延期应顺延工期,但未举证其已按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的材料,施工方主张能否支持?
最高法院认为:
中铁股份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工程所涉征地责任应由华邦建投公司承担,华邦建投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程延期的责任应由华邦建投公司承担,但并没有提供其已经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四条第四项关于“乙方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天内或者事件结束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并附有关资料;由甲方确定延长工期的时间,否则工期不予延长”的约定,向华邦建投公司提交工程延期的书面请求,也没有明确其因此要求延期的具体天数。
故一审判决对中铁股份公司关于其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延期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中铁股份公司的该项上诉事由不能成立。
最高法民终1287号2022年09月27日
最高法院认为:
中铁股份公司上诉主张案涉工程所涉征地责任应由华邦建投公司承担,华邦建投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程延期的责任应由华邦建投公司承担,但并没有提供其已经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四条第四项关于“乙方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天内或者事件结束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并附有关资料;由甲方确定延长工期的时间,否则工期不予延长”的约定,向华邦建投公司提交工程延期的书面请求,也没有明确其因此要求延期的具体天数。
故一审判决对中铁股份公司关于其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延期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中铁股份公司的该项上诉事由不能成立。
最高法民终1287号2022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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