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逾期违约金、未达到优质工程标准违约金和未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罚金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但有权主张赔偿损失。发包方主张的,需要证明承包方的过错、自己一方的损失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经查明工程工期逾期由多方面原因造成,难以认定仅由承包方造成,且未能证明承包方对工程未达到优质工程标准和未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存在过错,故判决未予支持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支付未达到优质工程标准违约金和未达到安全文明工地标准罚金,并无不当。另,因双方原因造成案涉工程已无法被评定为优质结构工程,故优质结构工程申请主体对判定双方过错已无参考价值。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索引:(2022)最高法民终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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