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发包方多次逾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迟延交工,承包方享有停工抗辩权,但承包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请求工程师确认工期顺延的天数,承包方是否需承担延误损失?
河南高院认为:
关于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部分。
1、关于高层部分。
首先,涉案高层工程确实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原审法院已经作出认定。
其次,周口现代城公司主张向涉案高层部分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合计4300029元,现代公司提供了购房户的名称、楼号、支付票据等证据,浙江兴华公司上诉称,周口现代城公司并未提供业主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复印件、转账凭证等关联证据,浙江兴华公司经分类统计后,认可1#B楼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504896元,2#楼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002948元,3#楼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47020元,5#楼逾期交房违约金为242800元,6#楼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5474元,以上共计3053138元,故高层逾期交房的损失按照浙江兴华公司认可的数额确定。
最后,虽然周口现代城公司在履行涉案高层项目合同过程中存在多次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省法院724号判决亦认定此为双方发生纠纷和工程迟延交工的主要原因,浙江兴华公司依约享有停工抗辩权,但浙江兴华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请求工程师确认工期顺延的天数,并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查明工期逾期的准确天数,可酌情分担周口现代城公司逾期交房损失部分的20%即610628元。
2、关于多层部分,周口现代城公司主张的损失主要是向9#、10#、11#和17#楼100户业主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涉及金额为260542元。浙江兴华公司认为周口现代城公司该组证据系单方面制作,未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人身份信息、无转账凭证,证据链明显不足,但本院认为周口现代城公司的证据亦形成证据优势,浙江兴华公司虽不认可,但并未提交其他反证证明,故原审法院酌定浙江兴华公司分担该部分逾期交房损失的20%,即52108元并无明显不当。周口现代城公司关于应支持其全部逾期交房违约金损失及退房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豫民终1167号 · 2021-11-01
河南高院认为:
关于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部分。
1、关于高层部分。
首先,涉案高层工程确实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原审法院已经作出认定。
其次,周口现代城公司主张向涉案高层部分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合计4300029元,现代公司提供了购房户的名称、楼号、支付票据等证据,浙江兴华公司上诉称,周口现代城公司并未提供业主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复印件、转账凭证等关联证据,浙江兴华公司经分类统计后,认可1#B楼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504896元,2#楼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002948元,3#楼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47020元,5#楼逾期交房违约金为242800元,6#楼逾期交房违约金为15474元,以上共计3053138元,故高层逾期交房的损失按照浙江兴华公司认可的数额确定。
最后,虽然周口现代城公司在履行涉案高层项目合同过程中存在多次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省法院724号判决亦认定此为双方发生纠纷和工程迟延交工的主要原因,浙江兴华公司依约享有停工抗辩权,但浙江兴华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请求工程师确认工期顺延的天数,并导致人民法院无法查明工期逾期的准确天数,可酌情分担周口现代城公司逾期交房损失部分的20%即610628元。
2、关于多层部分,周口现代城公司主张的损失主要是向9#、10#、11#和17#楼100户业主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涉及金额为260542元。浙江兴华公司认为周口现代城公司该组证据系单方面制作,未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人身份信息、无转账凭证,证据链明显不足,但本院认为周口现代城公司的证据亦形成证据优势,浙江兴华公司虽不认可,但并未提交其他反证证明,故原审法院酌定浙江兴华公司分担该部分逾期交房损失的20%,即52108元并无明显不当。周口现代城公司关于应支持其全部逾期交房违约金损失及退房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豫民终1167号 ·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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